05年IT产业四大政策法规有望落定

admin 32 2024-07-03 编辑

05年IT产业四大政策法规有望落定

     如果一个国家一方面拥有庞大的市场,另一方面却是相对薄弱的产业规模,那么大多数国家会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为这个市场提供指导、支持和保护。企业不仅要掌握产业标准这个有力的市场竞争武器,还应该关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这样才能明确发展方向,找到有力的依据、支持和保护。对IT和通信产业来说,新18号文件(新《鼓励软件产业和芯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18 号)、《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反垄断法》以及《电信法》无疑是2005年最需要企业用户关注并值得期待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  

  新18号文件4 月实施 芯片产业支持不减  

  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正是大市场与弱规模对比的真实写照。据芯片咨询机构IC Insights 预测,今年中国半导体产品的销售额可望达到343 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芯片市场,而去年中国芯片业创收约24亿美元,虽然芯片产业的发展在中国屡获突破,但是规模化应用不足和尖端技术的缺乏却是中国芯片业的现实,芯片产业成为急需国家政策支持的重要产业之一。新18号文件能否按时出台,直接影响着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  

  据悉,新18号已经基本制订完毕,并将于2005年4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18号文的原则是国家对芯片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减。”18号文起草领导小组组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强调。

  据了解,目前新18号文尚有一些细节等待完善。此前,美国方面置疑中国芯片企业享受14% 的退税待遇,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原则,构成了地区行业保护。为此中美双方于2004年7 月14日签署《关于芯片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决定对18号文进行微调。在新18号文件中,将彻底砍掉在备忘录中双方存在的主要争议——18号文的第四十一条和四十八条,即:增值税退税政策,“即征即退”的规定;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杨学明认为,在18号文的执行过程中,认证过程繁琐,因此很多企业并没有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因此“砍掉这些对国内芯片企业的损失并不是非常大”。

  “即征即退”的取代政策是以国家出资的形式建立一定数额的“创投基金”。这一扶持芯片的专项基金的数额目前已经在核算之中,其总数约在10亿元人民币以内。同时目前倾向的发放方式为,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企业认定,财政部直接拨款发放。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2月底宣布,已将芯片产品出口退税比率由13% 提升至17% ,其实这一比率是2004年1 月刚刚由17% 下调至13%.分析人士称,出口退税比率的增加有效地抵消了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给国内芯片和电子产品厂商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大大提升国内芯片厂商的竞争力。

  另有消息称,国家还将每年投资几千万到1 亿元人民币用于芯片人才的培养。

  虽然18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看到18号文件颁布的这三年,是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增长速度最快的三年。数据显示2001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下降了30% 左右,而中国却仍然有所增加;2002年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只回升1.7%,而中国集成电路产品销售额增加了40% 以上。截止2003年,中国半导体行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50 亿元人民币,过去四年来的平均增长速度都超过了30% ,高于全球半导体行业平均增长的3 ~4 倍。这些事实表明,18号文对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

  软件政府采购办法有望年底出台 关键在于国产软件界定

  由于国产软件定义范围颇费思量,人们将《软件政府采购法(试行)》的出台期望日期放在了今年年底。

  据了解,《软件政府采购法(试行)》草稿正在征求各界意见,主体框架和要点已经确定,并已经通过财政部、信产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会签,关于本国软件的界定和软件服务的界定均已明确。在国产软件定义范围上,则既要大力支持本国软件采购,又要考虑外资企业在内地开设软件合资企业的实际情况。

  实施办法草稿规定本国软件产品是在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50%的软件产品,而本国软件服务是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项目金额的30%的软件服务。关于开源软件,实施办法草稿规定信息产业部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本国供应商发行的源代码开放软件视同本国软件予以认定。对于非本国软件服务提供商,据悉要满足一些条件就可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目录》,但尚未规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有分析人士强调,软件政府采购是遵守政府采购法指导,是公平的,并非有意支持或者排斥哪些企业,符合条件的外商开发的产品也可以成为本国软件,而且政府采购并不是不买外国软件,只是需要进行审批。但是本国软件的界定,即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50% 的标准仍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办法虽然从定义上区分了国产软件和非国产软件,但还没有体现优先采购国产软件的具体条款。

  有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软件政府采购占到了软件市场总量的1/3 ,而目前我国政府软件采购量只占软件市场总量的10% 左右。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内,电子政务将成为国产软件突破口。我国政府将加大对软件的投资,这为软件企业提供了非常大的想象空间,内外资软件企业都希望能够吃到软件政府采购的这道大餐。

  而相关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也显示,目前中国国产软件在产品上已经完全能够和国外抗衡,在价格上又具有很强的优势。相比国外软件,首次购买国产软件能节省55% 的费用,此后的升级和维护能节省90% 的费用。报告还表明,目前国内电子政务系统大多是采用外部调用微软Office来解决文档处理,这种形式有三大弊端:一是公文处理和流转是两个分离的系统;二是公文内容只能以附件形式存于系统中;三是制约了应用系统的跨平台发展。而国产办公软件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反垄断法力争年内出台 对接国际贸易

  随着WTO 带来的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加强,《反垄断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在国内越来越高,也是中国改变对外贸易处理方式的需求。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更有利于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秩序。商务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做好《反垄断法》的审议工作,力争2005年年内出台。据悉,商务部成立以后,依据《立法法》广泛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均一致认为应当尽快出台《反垄断法》。2004年3 月,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并于2004年9 月专门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专业人士认为,贸易自由化、产业知识信息化和全球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WTO 通过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贸易壁垒及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市场准入,最终促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自由竞争。所以,为了与WTO 接轨,我国必须对现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修改其中与WTO 规则相矛盾的地方,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以实现真正的自由竞争。

  有关专家就我国出台反垄断法的内容,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垄断地位的认定,即判断构成垄断地位的标准(市场占有率、利润占有率等);其次,垄断行为的认定,即如何判断垄断企业滥用了垄断地位,实行了干扰正当自由竞争的行为;再次,对垄断进行调查的国家机关,调查的程序、权力,如何提起反垄断之诉;最后,反垄断的例外,即必须实行国家垄断的行业,及如何对我国现有的国有垄断企业(譬如电信、电力)采取一定临时过渡措施。

  电信法有望明年3 月出台 追赶电信竞争需求

  随着中国步入WTO 深水区,除了反垄断,更加紧迫的还有《电信法》的出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日、韩及欧洲各国的《电信法》纷纷出台,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电信法制建设滞后于监管、改革、竞争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整成文的《电信法》,极易受到WTO 其他成员的攻击,也难以有效保护本国电信企业的利益。

  这部24年前就提上立法日程的《电信法》,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环境和管制实践以及部门利益间的掣肘,直到2002年才真正启动。来自信息产业部的消息显示,《电信法》送审稿经信息产业部及各部委审议通过基本定稿后,已于去年8 月送达至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仍在征求各界意见进行修订,最乐观的估计,《电信法》送审稿将在今年年底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预计明年3 月将是《电信法》出台的最佳时机。

  据悉,《电信法(送审稿)》降低了电信业务市场准入门槛,新增了反垄断内容,对阻碍互联互通将处以重罚。

  有专家认为,这几年电信行业发展很快,也暴露了一些矛盾,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运营商和运营商、运营商和网络商之间都有一些大大小小的矛盾。而这些矛盾不是单靠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也不是靠一个强制性的机构就能监督好。因此,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不宜制订得过于详细,最好是有些弹性,这样才能确保它的持久有效。最好的办法是,在《电信法》出台前,政府就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行业的发展。

   
  公务员法草案完成政务信息公开法列入规划

  中国公务员法草案已起草完成,并已报送国务院,有望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政务信息公开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

  公务员法作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就立法中需要规范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考察了国外的公务员制度。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已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务员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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